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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gsxy发布时间:2014-08-07 11:36:4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08-06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网址二维码

甘政办发〔2014〕151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

  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

  (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18.F1赛车场项目。

  19.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此外,取消煤制气销售价格审批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的职责。

  1.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且政府投资比例不超过40%或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下放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2.涉及开荒的项目,50公顷及以上、100公顷以下的下放市州政府核准,50公顷以下的下放县市区政府核准。

  3.以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1)纳入国务院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年度核准计划,接入电网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下的风电站项目。

  (2)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下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3)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道、省道和跨市州的一级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4)除跨境、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5)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跨市州的航道项目以外的其余内河航运项目。

  (6)主题公园中除特大型项目、大型项目和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以上600亩以下、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7)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鼓励类项目。

  4.以下价格审批事项下放市州政府管理:

  (1)辖区内生产的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2)市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零售价格(调剂使用品种除外)。

  (3)《国家医保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批发和零售价格。

  (4)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农村客运运价。

  (5)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辖区内公路客运站收费标准。

  (6)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单位和省政府组织建设的两限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7)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单位和省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8)省内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9)省内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10)市州政府所在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1)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自来水、再生水供水销售价格。

  (12)兰州市辖区内天然气销售价格。

  (13)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额。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以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3.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4.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以下、220千伏以上交流电网工程。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6.除跨境、跨省(区、市)输油干线管网和输气干线管网项目以外的输油管网和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7.100公里以内铁路项目预可研、可研和初设的审批及核准。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预可研、可研和初设的审批。

  9.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公路项目。

  10.总投资10亿元以下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11.除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以外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12.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以外建设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3.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14.钾矿肥项目。

  15.水泥项目。

  16.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17.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18.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1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四)增加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2.负责页岩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矿瓦斯能力评估工作;参与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

  (五)加强的职责。

  1.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3.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牵头组织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5.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其他需要省级层面管理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二)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以及省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

  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会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四)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培育与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侧重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项目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侧重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管理。

  (五)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划转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非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转省水利厅。

  (七)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金采选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将省监察厅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深化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

  (一)撤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原内设的能源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牌子。增设国外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的处级内设机构。

  (二)在发展规划处加挂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牌子。

  (三)将经济动员办公室更名为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

  以上调整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能源局)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均不增加。其中,内设机构仍为27个,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发展规划处(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经济处、交通运输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经济贸易处、价格调控处、商品价格处、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收费管理处、电力处、煤炭石油处、新能源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国外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人事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仍为16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省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纪检组长1名、能源局局长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6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交通运输厅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

  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职责。

  1.在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审核。

  2.内河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

  3.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同意。

  4.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注销审批。

  5.在公路上施工、养护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船舶进出港签证下放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将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下放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3.将港口经营许可下放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2.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四)加强的职责。

  1.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2.对全省民航机场的行业管理;联系指导和协调全省邮政行业管理工作。

  3.拟订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的管理工作。

  4.承担公路、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

  5.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二、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的分工。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平衡公路、水路、民航等规划。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公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的项目,需事先征得省交通运输厅同意。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项目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邮政行业管理职责分工。邮政行业管理以中央垂直管理为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联系指导和统筹协调。

  三、深化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

  将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建设管理处、综合运输处、科技处分别更名为公路管理处、运输处、技术处。调整后,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其中,内设机构仍为12个,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财务资产管理处、人事劳资处、公路管理处、运输处(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安全监督处、技术处、审计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仍为8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1名、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长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农牧厅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农牧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

  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职责。

  1.进入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审批。

  2.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员证核发职责下放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

  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核准职责下放市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审批职责下放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批。

  2.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3.农作物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审批。

  4.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5.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及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6.农药广告审批。

  7.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8.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9.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审批。

  10.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11.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

  1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13.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14.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和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15.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四)加强的职责。

  1.协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2.总结推广重大农业增产技术,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3.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管理;推进土地有序流转,培育(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

  4.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农牧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省粮食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农牧厅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与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分工。

  省农牧厅负责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及耕地质量提升,基本草原划定、草原管理和建设、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设定和调整、草原自然保护区的设定和管理、草原征占用的审核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与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职责分工。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

  省农牧厅参与农村环保政策制定和环保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

  (五)将省商务厅负责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农牧厅。

  三、深化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

  (一)将省农牧厅机关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分别更名为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发展规划处。

  (二)将省商务厅机关1名行政编制划入省农牧厅。

  以上调整后,省农牧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其中,内设机构仍为17个,分别是:办公室、人事劳动处、政策法规处、农村经营管理处(农业农村发展研究室)、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农产品营销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资产管理处(改制工作办公室)、外经外事处、科技教育处(省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处(省农产品加工管理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处、草原处、渔业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老干部管理处、审计处。

  省农牧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其中1名兼减负办主任)、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商务厅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商务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商务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

  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职责。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

  2.焦炭出口企业资质审核。

  3.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核。

  4.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审核。

  5.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由审批调整为备案。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由审批调整为备案。

  9.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由审批调整为备案。

  10.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11.除白酒以外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2.享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县及民族贸易公司的审核。

  1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审核。

  14.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2.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职责下放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2.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3.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4.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6.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7.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8.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9.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0.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1.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2.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3.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4.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5.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6.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7.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19.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20.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21.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

  (四)增加的职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

  (五)划出的职责。将全省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农牧厅。

  二、深化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

  (一)将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业管理处更名为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二)将省商务厅机关1名行政编制划入省农牧厅。

  以上调整后,省商务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其中,内设机构仍为19个,分别是:办公室(向西开放经贸合作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政策研究室、综合处(省口岸管理办公室)、法规及公平贸易处、财务处、市场秩序处(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体系建设处、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流通业发展处、对外贸易处、机电和科技产业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资处、外经处(省境外劳务管理办公室)、国际经贸关系处、对外联络处(省商务厅港澳台经贸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电子商务处。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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